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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9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嘉祥 (現於法務部○○○○○○○執行,暫於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保外醫治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嘉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周嘉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同條第2項(聲請 意旨漏載,應予補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 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 ,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同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 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下稱臺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 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及各該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8、9、11至1 8所示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至7、1 0所示之罪,係不得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4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本件受刑人已請 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 聲請,有受刑人簽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足憑,是聲 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合先敘明。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宣告刑之 最長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各刑之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2年 7月;罰金部分宣告刑之最高刑為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 ,各刑之合併金額為罰金12萬元,並考量編號2至7所示之罪 ,經臺北地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6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5月確定;編號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 字第13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2萬5千元 確定;編號11、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 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萬5千元確定; 編號13至1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47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是本 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部分自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2至7 、編號8、9、11至18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刑與如附表編號1 、10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9月);罰金部 分自不得高於上開附表編號8、9、11至18所示各罪所定應執 行刑之總和(即罰金8萬元),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自應於 上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內,考量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 動機與侵害法益,及斟酌各罪行為次數、犯罪時間間隔、各 罪所犯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各罪彼此間之關聯 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 於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表示希望可以(定刑在)2年內,因 服刑中罹癌末期,深感悔悟,願從輕量刑、早日返家,及受 刑人現因罹患惡性腫瘤保外醫治中等情(見本院卷公務電話 紀錄表),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 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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