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楊順福 被 告 呂文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1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 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 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 」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 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 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參照)。另法院認原告 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 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呂文霖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以 113年度簡字第411號判決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刑事簡易 判決書1份附卷可憑。然原告係於113年1月30日9時35分許始 以電子郵件遞狀方式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收文後,經該署於113年2月1日17時5分轉寄至 本院在案,有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電子郵件列 印資料及其上所蓋印本院收發室收狀戳可資證明。揆諸前開 說明,本案既已無訴訟程序,原告自不得向本院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從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然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 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述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