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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3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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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85號 原 告 林宥篆 被 告 謝孟帆(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孟帆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 第4166、4167、4168、4169、4170、4171、4172,112年度 偵字第45364號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21日死亡 ,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號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依上 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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