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43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34號 原 告 廖麗君 被 告 董佳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1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及聲明,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辯論終結後,於 民國113年1月24日宣示裁判(未經提起上訴)。而原告卻遲 於辯論終結後之113年2月15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此觀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件戳章自明。是以,依 照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