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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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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王天利 被 告 王淑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 年度易字第146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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