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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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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許乃尹 被 告 林憲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2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本件事實及理由詳如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22 號案件所載,爰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0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 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雖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明文準用之列 ,然一事不再理乃訴訟法上之主要適用原則,為法理所當然 ,附帶民事訴訟本質即屬民事訴訟,法院於審理附帶民事訴 訟時,自可援用此一法理(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55號判 決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 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林憲義所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 2年度金訴字第1422號受理在案,而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6日 已向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分為112年度附 民字第1666號案件審理,業據本院核閱本院112年度金訴字 第1422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666號卷宗無訛,故原告重複 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重複起訴,揆諸前揭 說明,其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至本件係因 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前已合法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之權利,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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