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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7

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聲字第5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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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五七五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六月二十八 日北監六字第裁四0-C00000000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翌日起二十日內, 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二時五十分,駕 駛3K─0六一號營業曳引車,行經台北縣三峽鎮○○路三十四巷口,為警以超 載為由加以舉發,並經原分機關裁決,惟異議人並未超載,警員未經地磅測量即 遽予舉發,於法不合,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經查本件裁決之受處分人係康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並非異議人甲○○,有裁決 書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異議人非有權異議之人,自不得對本件裁決為異議, 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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