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4

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聲字第67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六七О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民 國九十年六月九日所為北監六字第駕裁四○-U00000000號裁決處分(原舉 發案號: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航警交字第U00000000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而本章 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 一點,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同年六月一日施行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十五時五十分許,駕駛車號三L-三 八一號營業小客車,搭載乘客進入松山機場,員警莊良憲竟挾怨報復,乘客在航 廈西側下車,莊良憲即在東側攔檢,並製單舉發云云。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十五時五十分許,駕 駛車號三L-三八一號營業小客車,未遵守標誌之指示而空車進入松山機場航廈 之事實,業據當場攔停並製發通知單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警備隊 員警莊良憲於本院調查中證述: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十五時五十分許,伊正於 松山機場航廈西側服勤,伊於東側之同事以無線電通知說異議人空車進入,伊即 攔下異議人之車輛,車上並無乘客,伊東側之同事亦看見異議人空車進入,並走 過來西側向伊說異議人未載客,伊即請異議人提出駕照、行照,並依法製作罰單 ,異議人經常空車進入松山機場,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晚上及八月二十日晚上均 空車進入松山機場等語綦詳。而該舉發員警與異議人又無任何宿怨仇隙關係,異 議人如未有違規行為,其又何需為之舉發。再員警以上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之行為,乃係警察機關本於執行公權力專業立場所為之舉發 ,當係合法正當,倘無證據證明該警員有何舉發違誤之情形,自難逕自否認該舉 發之合法正當性,從而異議人有上述違規行為,應堪認定。準此,原處分機關據 以援引首揭規定,裁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於法並無不當。 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游 秀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 聖 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