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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1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3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參壹公克、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宜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涉嫌施用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業經該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七一八五號為不起 訴處分,唯其所持有之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參壹公克、淨重零點壹公克)係 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子 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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