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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0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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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四七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壹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九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安非他命六小包(聲請書 誤繕為乙包)共計淨重一.四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乃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漏未記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於八十八年七 月十九日所查扣之安非他命六小包共計淨重一.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為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定查獲之 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翠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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