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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1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4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沒收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七八六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包(毛重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安非他命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 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八號被告劉錦錡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包( 聲請書誤載為一包)(毛重一點七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包(毛重一點七 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復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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