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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9

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4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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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七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秋雄律師 右列聲請人因盜匪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盜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條第一 款、第三款等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之父上了年紀,無一技之長,弟在學,家計賴母獨撐,伊在押 期間又積欠親友債務,均賴伊保外妥處云云。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新 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麗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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