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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2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7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被告邱永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 聲字第一六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總淨重零點伍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 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八七三號被告邱永財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驗餘總淨重○‧五七 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爰依法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 秀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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