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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5

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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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贓物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 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五二三八號案件執行時 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秀 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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