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2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8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受刑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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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伍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子 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