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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6

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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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   告  誠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游城   被   告  宇洋機械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谷 輔                   法 官 林 漢 強                   法 官 朱 耀 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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