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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1

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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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九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四萬七千三百五十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 求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一)請求引用刑事自訴狀陳述。 (二)請求賠償之損害金額計算如附件一說明。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侵占等一案,已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 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 河 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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