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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0

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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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金杰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芬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甲○○律師   被   告 乙○○○○社         李東進 右列被告張王邦美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七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乙○○○○社(即張王邦美)、李東進,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王邦美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 大 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蕭 興 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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