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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3

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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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一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王 增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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