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7
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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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三0八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徐炳 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
度自字第三0八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談 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 記 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