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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0

誹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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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二號   自 訴 人 丙○○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二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誹謗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爰併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刑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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