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5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37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於九十年二月一日,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八四號處,向原告表 示:妳可以出資購買大陸協和醫學院畢業證照等語,致原告將三十萬元交予被告 ,並由被告出具內容係原告申請前開畢業證照,其因而收取款項等內容之字據三 張予原告,嗣被告遲未交付證照,原告始知受騙,爰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 靜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劉 日 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