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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7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1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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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女 二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七九號),聲請沒 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柒包(共毛重玖柒點壹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 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十九時許、七月三日二十時許及同年 九月四日十一時二十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二一一號十三樓之一、臺 北縣土城市○○路○段二四四號二0五房,先後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部分 ,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被告甲○○持有 之安非他命共計柒包(共計毛重玖柒點壹貳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上開經警查扣之安非他命共計柒包(共毛重玖柒點壹貳公克),係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因屬違禁物,依上開說明 ,應予宣告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錫 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兆 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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