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2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177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及安非他命捌包(毛重陸點貳公克)均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如主文所示之物係被告李婉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四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持有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 三、經核屬實,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舜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