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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3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17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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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二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五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 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談 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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