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3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178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建州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 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侯建州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 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 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侯建州因犯贓物及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崇 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 和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