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2

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179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九О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柒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 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 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連育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恩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