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6

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179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秀霞   被   告 甲○○ 男 三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 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三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林秀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秀霞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 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三○七號案件執行時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 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舜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