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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6

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1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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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男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一二一巷十號十樓之六   被   告 甲○○ 男 四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 字第三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 因該被告於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二八一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 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 以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舜 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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