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6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182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雲龍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0九號),聲 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 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同條例第四、五、八、十、十一條規定不得 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之違禁物,其經查獲者,不問屬於犯 人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0九號被告張雲龍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乙包(淨重0‧四公克 )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經核尚無不合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 來 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 秀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