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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9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182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壹壹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 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六二號被告洪瑞敏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 重○‧一一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九公克),係屬毒品,爰依 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漏載銷燬)之。 三、經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 一 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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