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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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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1 0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已經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 包(淨重0.76公克)為違 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裁 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定有明文 ;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 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 資參照;又,海洛因係第1 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104號被告 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於民國95年1 月15日16時45分許,在台北縣三重市○○ 路46號前,查獲被告持有白粉1 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 果含海洛因成分,淨重0.76公克,有該局95年4 月20日調科 壹字第060011585 號鑑定通知書1 份在卷可憑,而被告涉犯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95年5 月30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3104號處分不起訴 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按。聲請人聲請裁定將 被告持有之上開海洛因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爰依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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