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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4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仁宗(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 5612、627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42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分別合計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及淨重 零點零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 偵字第五六一二、六二七六號被告胡仁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 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分別合計淨重零點零四公克及淨重 零點零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列 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 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 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 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四 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白色粉末共三包, 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其中二包合計淨 重零點零四公克、另一包淨重零點零四公克等情,有卷附法 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調科壹字第0九五二三00四九00、000000000 00號鑑定通知書各一件在卷可參,是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 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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