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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4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47、247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林宜君律師       黃仕翰律師       顧立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貳佰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並限制出境及出海,及不得有販售或廣告起訴書所記載商品之 行為。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身分,聲 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2,000,000 元之 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及出海,及不得有販 售或廣告起訴書所記載商品之行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 第121 條第1 項、第116 條之2 第4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政 賢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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