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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4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1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受刑人行為後,民國94年 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部分修正條文,業於95年7 月1 日 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揭條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 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刑法修正施行後, 應適用上揭條文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 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修正前刑法第51 條第5 款原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 年 。」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將 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由不得「逾20年」,提高為不 得「逾30年」,是以修正後之規定關於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 之上限較高,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前揭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本件自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 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 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 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一 │ 二 │ ├────────┼────────┼────────┤ │罪 名 │ 詐欺 │ 偽造有價證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10月│有期徒刑1 年10月│ ├────────┼────────┼────────┤ │犯 罪 日 期 │91年10月14日至同│ 87年7月間 │ │ │年12月4日止 │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2年度偵│士林地檢91年度偵│ │ │字第6718號 │字第740號 │ │年 度 案 號│ │ │ ├───┬────┼────────┼────────┤ │ │法 院│ 板橋地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易緝字第9 │91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號 │3411號 │ │ ├────┼────────┼────────┤ │ │判決日期│ 96年4月30日 │ 91年12月20日 │ │ │ │ │ │ ├───┼────┼────────┼────────┤ │ │法 院│  板橋地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易緝字第9 │92年度台上字第 │ │判 決│ │號 │1193號 │ │ ├────┼────────┼────────┤ │ │判 決│ 96年5月28日 │ 92年3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板橋地檢96年度執│士林地檢95年度執│ │ │字第5639號 │緝字第86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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