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5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 4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1 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邢源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因被告係於施用毒品犯行遭發現前,即已自動接受行 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治療中,業經本署檢察官於96年 8 月14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案內查扣之海洛因1 包( 淨重0.08公克),依前開規定係屬違禁物,此有法務部調查 局96年5 月22日調科壹字第09623049040 號鑑定書1 紙在卷 可稽,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