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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6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43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肆點肆玖公克)、甲基 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蔡義一涉犯施用毒品案件,先 於民國95年9月12日8時50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537 號3樓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 4.49公克);復於同年11月11日9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 ○路751巷1弄6號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 包(淨重0.25公克,因鑑驗使用0.012公克,聲請書誤 載為安非他命)。上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於95年12月27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6376、6761、7687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經查扣案之海洛 因4包(合計淨重4.4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5 公克,因鑑驗使用0.012公克,餘0.238公克),係屬違禁物 ,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2月17日調科壹字第09523048330 號鑑定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7月30日CH/2007 /71627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乙紙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裁 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又海洛因、大麻及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列為第一、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 、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依 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項 第2 款、第4 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 條第2 項及第18 條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查獲之上開毒品,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2月 17日調科壹字第09523048330 號鑑定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96年7月30日CH/2007/71627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 乙紙在卷可參,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前 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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