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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7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具保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 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經 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0 00931號)等語。 三、經查:被告即具保人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執行拘提無著等 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一紙、送達證書 三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二件及拘提報告書一份 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 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在 卷可考,顯然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 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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