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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7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刑保字第九五○○五 八八五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詐欺案件,經 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 萬元(刑保字第九五○○五八八五號),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 證金沒入等情。 二、聲請人聲請之上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具保人保證金繳納收據 (刑保字第九五○○五八八五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執行通知函件、送達證書 、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被告已遷移他處 )、拘票,執行經傳喚、拘提被告未獲,無法執行、被告之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影本為證。查被告均未依通 知時間到案執行,又已遷移他處,不知行蹤,且未因另案在 監所羈押或執行中,有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 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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