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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7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聲字第247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取財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並無起訴書所載之犯行 ,且被告尚有5 名子女需扶養,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認 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8 月15日裁定予以羈押,而上 揭情事迄今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此外,亦 查無聲請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規定之情形,是聲請人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伯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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