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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8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分別 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 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侯志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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