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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8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 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 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六罪,其中本院 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三號竊盜等案件固係由本院於民國 (下同)八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判決,並於同年三月二日確定 ,然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則係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判決,並於同年 七月二十六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稽。是以受刑人所犯該等案件最後 判決之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揆諸前揭條文規定 ,應由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依 法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遽向本院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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