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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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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136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金歡喜景品販賣機」貳臺(含IC板貳塊)及 代幣叁拾叁枚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43 號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期 滿。扣案之「金歡喜景品販賣機」二台(含IC板二塊)及代 幣三十三枚等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 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443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業已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 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金歡喜景品販 賣機」二台(含IC板二塊)及代幣三十三枚,係被告所有供 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 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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