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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6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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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96年度聲沒字第5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壹捌玖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 第69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2.189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 級毒品),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 11月24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69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 驗餘淨重2.189 公克)經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該檢驗機構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1 紙附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 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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