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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6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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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63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羈押期間深思痛省, 又聲請人家父身患慢性疾病,臥病在床,加上年邁祖父身患 疾病,須立即開刀治療,聲請人遭羈押後家中經濟無人負擔 ,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所 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販賣第二級 、第三級毒品罪嫌,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訊 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為 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認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 押。 三、茲以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 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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