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66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三二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 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 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 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 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 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 複定其應執行之刑,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 非字第四七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 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最高法院八十 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七八號判決意指亦足資參酌。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罪分別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四年度聲 字第四二四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確定;而受刑人甲 ○○於八十三年十月間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經本院 以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並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一日確定,有前開刑事裁定、各該刑事 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是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顯非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 之罪判決確定前犯之,附表編號三與編號一、二案件間無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之併合處罰關係,則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則 本院自不得再就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與編號一、二、四所示 之罪重複定其應執行刑,是被告所犯編號三所示之罪,應係 單獨執行(單獨計算刑期,被告此罪從未曾與他罪定應執行 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聲請人聲 請一併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 ㈡、又查附表編號一、二及四雖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但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附表編號四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 ,則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就附表 編號一、二及四聲請定應執行刑。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既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連續施用毒品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連續施用毒品 │共同連續販賣毒品│ │ │ │麻醉藥品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有期徒刑伍月,如│有期徒刑肆年 │有期徒刑拾貳年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 │ │ │ │ │叁佰元折算壹日 │ │ │ ├────────┼────────┼────────┼────────┼────────┤ │犯 罪 日 期│自82年6 月底起至│83年1月20日 │83年10月1 至3 日│82年10月13日、17│ │ │83年1 月19日止(│ │(聲請書附表誤載│日(聲請書附表誤│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 │為83年10月3日) │載為82年10月17日│ │ │83年1月19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82年度偵字│檢察署83年度偵字│檢察署83年度偵字│檢察署82年度偵字│ │ │第17387 號 │第2028號 │第16855號 │第10163號 │ │ │ │ │ │(聲請書附表誤載│ │ │ │ │ │為臺灣板橋地方法│ │ │ │ │ │院檢察署83年度偵│ │ │ │ │ │字第2028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 號│83年度訴字第344 │83年度訴字第1351│84年度訴字第511 │83年度上訴字第55│ │事實審│ │號 │號 │號 │14號 │ │ ├────┼────────┼────────┼────────┼────────┤ │ │判決日期│83年7 月30日(聲│83年5月31日 │84年4月14日 │83年10月21日(聲│ │ │ │請書附表誤載為93│ │ │請書附表誤載為18│ │ │ │年7月30日) │ │ │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確定日期│83年9月1日 │83年7月18日 │84年5月11日 │83年10月21日(聲│ │ │ │ │ │ │請書附表誤載為18│ │ │ │ │ │ │日) │ ├───┴────┼────────┼────────┼────────┼────────┤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 │肅清煙毒條例第6 │ │ │條第1項 │第13條之1 第2 項│條第1項 │條、第5條第1項 │ │ │ │第4款 │ │ │ ├────────┼────────┴────────┴────────┴────────┤ │備 註│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且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4年度聲│ │ │字第42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受刑人甲○○於83年11月2 日入監│ │ │執行上開編號一、二、三、四之罪刑,嗣於92年8 月3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 │且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假釋期滿期間為102年8月29日。 │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