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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68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 刑(96年度執聲字第1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 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594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其之犯 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聲請予以 減刑。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 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 士簡字第74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等案 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5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 594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經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有期 徒刑後,於96年5 月21日假釋出監,其假釋期滿日期為96年 11月27日,現仍在假釋中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可知受刑人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於 減刑條例施行前,業與上開另二罪於96年5 月21日合併假釋 ,迄今假釋仍未經撤銷,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減刑條例96 年7 月16日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該條例減其宣告刑,毋庸 聲請裁定減刑。是以檢察官仍誤向本院聲請減刑,於法當有 未合,本院自應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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