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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69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 512號、93年度毒偵字第3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總淨重貳點貳肆公克,共 取零點壹叁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淨重貳點壹壹公克),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靖偉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3年9 月 30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36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 色透明結晶體3 包(驗餘淨重2.11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12 月14日刑鑑字第0930213886號鑑驗通知書1 紙在卷可稽,屬 於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 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 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4 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3 包,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2.24公克 ,共取0.13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淨重2.11公克),有該局 93年12月14日刑鑑字第0930213886號鑑驗通知書1 紙附卷可 稽,足認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疑。而被告 胡靖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9 月30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36 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件可佐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單獨 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 ,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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