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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69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50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鑑驗後淨重壹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4年度戒毒偵字第408 號被告簡詠 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鑑驗後淨重1. 57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款 、 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0條已於民國95年7 月1 日修正 生效施行,惟原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規定部分,僅調整其項 次為該條第2 項,並無修正,即無依同法第2 條比較新舊法 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從而,本 件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 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詩 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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