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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70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00號 聲 請 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六年度聲沒 字第五0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拾貳包(淨重合計貳點玖伍公克)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   第一二三四號被告黃國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十二包(毛重三點三 八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 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毀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 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   、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依同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黃國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五 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三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閱卷 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所查扣之安非他 命十二包(毛重合計三‧三八一公克,淨重二‧九五公克) ,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結果,確含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 管檢字第0九五000一三七五號檢驗成績書影本一紙在卷 可證,堪認上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 毒品無誤。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翠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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